1、收到煤樣后,須按來樣標簽逐項核對。并應將煤種、粒度、采樣地點、包裝情況、煤樣重量、收樣和制備時間等項詳細地登記在煤樣記錄本上,并進行編號,如系商品煤樣,還應登記車號和發運噸數。
2、煤樣應按本標準規定的制備系統及時制備成分析煤樣,或先制成適當粒級的煤樣。如果水分大,影響進一步破碎、縮分時,應適當地進行干燥。
3、除使用破碎縮分機外,煤樣應破碎至全部通過相應的篩子,再進行縮分。大于25 mm的煤樣未經破碎不允許縮分。
4、煤樣的制備既可一次完成,也可分幾部分處理。若分幾部分,則每部分都應按同一比例縮分出煤樣,再將各部分的煤樣合起來作為一個煤樣。
5、每次破碎、縮分前后,機器和用具都要清掃干凈。制樣人員在制備煤樣的過程中,應穿專用鞋,以免污染煤樣。
6、煤樣的縮分,除水分大、無法使用機械破碎者外,應盡可能使用二分器和縮分機械,以減少縮分誤差。
7、縮分機必須經過檢驗方可使用。檢驗縮分機的煤樣的進一步縮分,必須使用二分器。
8、使用二分器縮分煤樣,縮分前不需要混合。入料時,簸箕需向一側傾斜,并要沿著二分器的長度方向往復擺動,以使煤樣比較均勻地通過二分器??s分后任取一邊的煤樣。
8、堆錐四分法縮分煤樣,是把已破碎、過篩的煤樣用平板鐵鍬鏟起堆成圓錐體,再交互地從煤樣堆兩邊對角貼底逐鍬鏟起堆成另一個圓錐。每鍬鏟起的煤樣,不應過多,并分兩三次撒落在新錐頂端,使其均勻地落在新錐的四周。如此反復三次,以使煤樣的粒度分布均勻。再由煤樣堆頂端,從中心向周圍均勻地將煤樣攤平(煤樣較多時)或壓平(煤樣較少時)成厚度適當的扁平體。將十字分樣板放在扁平體的正中,向下壓至鋼板,煤樣被分成四個相等的扇形體。將相對的兩個扇形體拋去,留下的兩個扇形體按圖2 系統規定的粒度和重量限度,制備成分析煤樣或適當粒度級的煤樣。
煤樣經過逐步的破碎和縮分,粒度與重量逐漸變小,摻合煤樣用的鐵鍬,需相應地適當改小或相應地減少每次鏟起的煤樣數量。